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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理发店复工卫生监督指南

时间:2023-08-20 00:31:4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理发店复工卫生监督指南[此文共1578字]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理发店复工卫生监督指南

一、准予复工开业的理发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准予复工开业的理发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含有理发、美容美发等许可项目的公共场所,疫情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染(烫)发、剃须等其他服务。

四、理发店应加强内部人员管控,若员工为重点地区返区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其他外地来区从业人员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所有从业人员应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症状,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配戴口罩、穿工作服。

五、实行顾客预约理发,并查验身份证,做好登记(包括顾客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预约时理发店要安排错时理发,避免引起人员聚集。顾客与顾客之间座位间距不小于2米。

六、到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

七、顾客应自戴口罩前去理发,在理发店内应全程佩戴口罩;建议顾客到店前先行在家洗头。

八、理发店应保持室内外环 ……此处隐藏336个字……行一出一进,从业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每店内从业人员同时不得超过2人,不能形成人员扎堆聚集。

四、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计一客一用一消毒,提倡顾客自带体温计,检测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禁止提供服务,并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电话:6222470、6221537)。

五、顾客要自戴口罩前去理发,建议顾客在家洗头,尽量不在店内二次洗头,确需在理发店洗头的提倡自带毛巾或使用一次性毛巾。

六、从业人员防护要到位,要戴口罩,穿工作服,疫情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染(烫)发、剃须等其他服务。废弃口罩要放入指定废弃口罩垃圾桶内,并进行消毒处理。

七、理发店要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日早、中、晚3次消毒。营业之前,必须开窗通风,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八、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头梳、毛巾、围巾等)消毒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发、美容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九、理发区要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十、付款提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避免现金支付找零。

十一、营业时间为早8:00—下午6:00,营业时要严格遵守本指南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的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申请复工具体有关事宜,理发店可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6207238,6207239。

莒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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