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南宁XXX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覃甲,总经理
电话:13481185994
被申请人:南宁市XX厂
地址:南宁市X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XX
电话:1599XXX530
案由:
1999年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南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坯布10万米,每百米为200元,被申请人必须在1999年11月5日前在南宁全部交货,不论哪方违约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如发生纠纷,由南宁市仲裁委员为裁决。1999年8月被申请人发电给申请人,声称现在坯布成本提高,要求坯布价格调整为每百米210元,申请人当即回电拒绝,要求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1999年11月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申请人一边采取补救措施,一边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但仍造成了实际损失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申请人以坯布成本提高为由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坯布价格于法无据。在申请人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并赔偿其实际损失5万元。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
2.赔偿申请人实际损失5万元。
此致
南宁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南宁市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