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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时间:2024-04-14 04:05:39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此文共9929字]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68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 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 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此处隐藏9341个字……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且资金应当一次全额到位。有的同志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提出,国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也大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管理体制正

在改革,减少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对设立行政许可也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就有可能产生对劳动者保护缺位的问题,法律应主要是解决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问题,设立前置许可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治标不治本,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对其展开有效的监管,同时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本法没有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后,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中,不得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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