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体制保障
经济法在传统三大诉讼中的应用和公益诉讼必然要求司法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其中包括法官的知识结构、审判机构和司法程序三个方面。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司法的实质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从某种意义讲,法律的实施程度最终是由法官的法律意识、认知能力、道德素养、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等个人因素所决定的。其中,法律知识结构和水平是一个重要因素。任何法官都要受其所在时代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的制约,是其所属时代和地域的法律代言人。自
由竞争时期法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水平与当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内容相适应,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等观念主导着其理念,因此体现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的私法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彰显。进入 20 世纪,经济法极大丰富了法律的内容,改变了原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结构以及司法垄断法律实施权的传统。虽然监管机构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如果法官缺乏对经济法的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的了解和认同,不能将经济法规则和观念植入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中,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将完全失去基础,甚至其地位也会被有意淡化或扭曲。我国当下经济法在司法实施中的困境和法学影响力下降,与当前法官经济法知识的不足不无关系。为此,学界一方面亟需在法官群体中宣传和普及经济法知识,提高经济法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应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从社会事实、案例、制度和理论 ……此处隐藏885个字……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① 基于各自的立法
目的和保护利益,部门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程序规则,对原告资格、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分配、审判方式等做出规定。不正当竞争、垄断、消费者、劳动者、财税和金融类案件,既包括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的私益诉讼,也包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性,而且在起诉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都有特殊性,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但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当前却被视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案件以及金融欺诈案件则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既没有优先从经济法上进行实体判断,也没有体现此类法律的程序规则。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仍然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思维出发,没有形成系统的适用于经济类案件的程序规则。这是制约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结 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司法。在司法实施过程中,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用于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让人们感知到法律的真实存在和价值所在。离开司法过程,再有意义的法律也极少被人知晓。尽管经济法在司法体制外已经开辟了一条新的实施途径,具有准司法特征的监管部门以类似法官身份,将经济法用于处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远不及司法,无法代替司法实施对经济法的宣传普及作用。对司法实施的忽略已经使经济法付出了惨痛代价,如果继续忽视司法的存在,司法也会忽视经济法,经济法的前路将会越走越窄。为此,在经济法和司法之间重新架起沟通的桥梁,既是经济法实现其治理市场经济功能和推动司法体制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法走向成熟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