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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精选多篇)

时间:2023-09-29 00:11:14
劳动合同法修改(精选多篇)[此文共7237字]

第一篇: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着力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作出如下具体修改:

一、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分别表述为: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

二、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

三、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劳务派遣工民主政治等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为建立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

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学习培训、奖励晋升、民主政治等权利”。

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符合法 ……此处隐藏6408个字……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劳动合同法修改解读(下)

今天,我们继续对劳动合同法的新修改内容进行解读。除了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进一步规范、强化对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和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这三点外,劳动合同法还对法律责任做出了如下修改:

一、 增加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提高惩罚力度

此次修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原法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连带责任主体的变化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去掉了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而变更为: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已有规定)。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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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早有规定,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点修改是否意味着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得向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还需要我们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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